大家好,今天整理了和“架空层”有关的5本民用建筑规范里面的内容,供大家工作中存档备查。
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2.0.19 架空层 open floor
用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的开敞空间。
6.5.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
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GA1283-2015
6.1.3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应违法改变使用性质。封闭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架空层、设备层、车库等,不应改变使用性质。
三、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16
4.3.12 宿舍建筑应设置垃圾收集间,垃圾收集间宜设置在入口层或架空层。
4.3.12 (条文解释)生活垃圾的收集直接关系到宿舍的卫生环境,以往的宿舍建筑缺少垃圾收集间,造成宿舍楼门口的脏乱;设置集中的垃圾间,可使垃圾有一个暂存之处,以便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运走。垃圾间也可根据总体布置情况,按宿舍组团在室外统一设置。设在建筑入口层或架空层的垃圾间的门最好直接对外开启,方便垃圾外运。垃圾间内应有必要的卫生条件,如设置冲洗水池,设置贴瓷砖墙面和地砖地面,便于冲洗。垃圾间的面积也需满足进行垃圾分类的要求。
4.3.14 宿舍建筑宜利用入口架空层或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集中的非机动车停车处。
4.3.14(条文解释) 调查中发现宿舍楼前停放有非机动车,特别是学生宿舍非机动车的数量更大,有些虽然在宿舍楼前设有非机动车棚,但很难避免车辆不按规矩停放的现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周围的环境整洁,影响了道路交通。利用入口架空层地下或半地下空间设置非机动车库,方便了居住者停放,减少了宿舍周围乱停乱放的现象,使宿舍环境和道路交通得到了保证。由于宿舍楼内居住人数不同,非机动车库(棚)的面积应按照实际情况配置,如大学城内学生宿舍宜基本保证停车数与学生数相同。
四、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T229-2010
6.2.9 宜利用连廊、架空层、上人屋面等设置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活动空间、公共开放空间,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满足全天候的使用需求。
五、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2.0.10 架空层 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附案例:
问:
住宅架空层可以设置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吗?有什么具体设置要求?
最好不要,火灾危险性还是挺大的,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原本规划为娱乐活动场所的架空层加装电动车充电设备,用于电动车停放、充电,后因电动车充电故障导致火灾事故,造成2楼、3楼业主房屋财产损失。近日,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钱。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上述事故引起的两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宣判,分别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两家业主财产损失7.3万余元和1.1万余元。
架空层电动车着火烧到了楼上业主新房装修烧坏了凌晨两点,小区大部分居民都在睡梦中,杭州某小区一单元楼下架空层突然火光四射,浓烟滚滚,多辆电动车和智能充电桩烧毁严重。经过消防队奋力扑救,二十分钟后大火终于扑灭。
经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该幢1楼架空层东南侧智能充电桩下方电动车,起火点为智能充电桩下的一辆电动车电瓶,起火原因为电动车充电过程中故障引发火灾。
此次火灾导致十几辆电动车被烧毁,部分车辆的轮胎也严重融化致脱落。经鉴定机构鉴定,架空层剪力墙、一层梁、一层楼板均有不同程度受损。
而受火灾损害最严重的是2楼业主。他的房屋是新房,当时正在装修。“我们的新房正在装修,辛辛苦苦装了两个多月,现在全都白做了……”2楼业主吴先生心痛道。
吴先生的房子因火灾导致已做好的装修严重受损,需要返修重做,延误装修工期3个月。已安装的空调设备器具线路损坏,均已无法正常使用。此外还有墙面受损,需要重做外墙防水漆,窗体及玻璃受损需要更换。
“我们楼上的小伙子家窗户也烧了,墙面、地面和家具都熏黑了,要重做。”吴先生说。
物业擅自安装充电桩留下安全隐患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楼下的架空层应该是给业主休闲娱乐的场所,不是停放电动车的地方,更不应该在这里安装充电桩。”吴先生说,“架空层安装充电桩后,也没有安装烟雾报警器、喷淋灭火装置和监控设备,物业没有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吴先生夫妇和3楼业主马先生分别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而物业公司认为,安装的充电桩没有问题,侵权人应该是发生故障起火的电动车车主和电动车生产厂家,物业公司没有过错。
拱墅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原本规划用途为娱乐活动场所的架空层加装电动车充电设备,用于电动车停放、充电,因电动车充电故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给两案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失。
但依据现有证据,物业公司与其他侵权人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因此,拱墅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承担50%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吴先生夫妇各项损失7.3万余元,赔偿另案原告3楼业主马先生各项损失1.1万余元。
两位业主也可以另案起诉发生故障起火的电动车车主和电动车生产厂家索赔。